【校外實習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期中實習公告
一、依據: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學生實習教育作業要點
二、目的:
本會為培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工作領域人才,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,接受大學或大專校院學生實習。
三、申請資格:
法律、心理、社會工作、犯罪防治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學生,得向本會或分會申請實習。
四、實習地點與實習名額:(如附表)
五、申請方式:
學生申請實習,應檢附下列文件:
(一) 實習申請書。
(二) 自傳。
(三) 歷年成績單。
(四) 實習計畫書。
前項檢附文件不全者,應通知至遲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五日內補正;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,不予申請。
六、受理申請時間:1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。
(一) 紙本申請:請將檢附之紙本文件,郵寄至實習單位地址,以郵戳為憑。
(二) 電子檔案申請:請將檢附文件掃描,以電子郵件傳送實習單位之公務電子信箱(至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s://www.avs.org.tw/「各縣市犯保分會」或「聯繫分會」頁面查詢),以寄出日期為憑。
為避免申請文件遺漏,請於寄出或傳送後,以電話向實習單位確認。
七、審查與錄取通知:
(一) 實習單位得採書面資料審查、筆試或面試方式為之,如採筆試或面試,將由實習單位個別通知參加。
(二) 本會及分會收受學生申請實習文件,應於申請實習期間截止後三週內(即114年7月18日前)完成審查。
(三) 審查結果,由本會統一公告(全球資訊網及FB粉絲專頁),並由受理實習之本會或分會通知申請實習學生。
八、實習須知:
(一) 本會實習須知詳附件(如下)。
(二) 實習學生所屬學校對於學生實習有相關規定及運用之制式表單者,從其規定。
九、聯絡資訊:請依附表逕向申請實習單位聯繫。(亦可從本網站點選"各縣市犯保分會"或"聯繫分會"查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