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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語文考試

【修業規則 第11條】(外國語文考試之規定)
本班研究生須於申請論文口試前,通過外國語文考試或提出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「外國語文能力認定標準」,始具有畢業資格。
如未通過外國語文考試或未取得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「外國語文能力認定標準」者,須修習本班開設之全外文授課或同一法學名著選讀(一)(二)課程4學分,成績均應達70分以上者,視為已取得外國語文能力認定標準之要求。
本班研究生填具外國語文考試申請單,申請外國語文考試,並應於每學期開學日三週內提出。
外國語文考試訂於期中考前後一週內擇一日舉辦。

【修業規則 第12條】(外國語文考試科目及方式)
外國語文考試之科目為英文、德文、日文、法文四選一,以筆試為之,以七十分為及格;不及格者,得於次學期重新申請參加考試,其重考次數不予限制。
「外國語文能力認定標準」為下列各款之一:
一、英文:以英文托福新制88分、全民英檢中高級、TOEIC 750分、IELTS 6 分。
二、日文:取得「日本語能力試驗」(JLPT)第三級、實用日本語檢定(J.TEST)D級以上及格證明。
三、德文︰取得歌德學院德語考試A2(Goethe-Zertifikat Deutsch A2)以上證書。
四、法文︰取得法語能力測驗TCF 250分以上證明。
研究生於入學前三年內取得前項標準者,予以承認。

法律學院碩士班外國語文考試申請單